中红博爱董事长翁涛吸毒被拘留

发布时间:2012.03.27 新闻来源: 浏览次数:

核心提示:近日,因与郭美美掐架而闻名的中红博爱董事长翁涛在酒店吸毒被警方刑拘。根据法律规定,吸毒不算犯罪,最多只能行政拘留,不能刑事拘留。对此,办案警察称,翁涛属于“容留吸毒”,与普通吸毒不一样,警方将上报检察院。目前,翁涛家人称尚未收到警方的书面通知。

因与郭美美微博掐架闻名的中红博爱董事长翁涛被刑拘了!原因是他涉嫌吸毒。据警界内部人士称,他属于“容留吸毒”,“跟普通的吸毒不同”。他本月24日在深圳罗湖一家酒店被警方带走,他在深圳怡景花园的家人称还没有收到警方的书面通知。警方称接下来将按程序,把翁涛的案卷上报给检察院。

翁家称还没收到书面通知

翁涛以在网络上跟郭美美对战而闻名,从他的微博内容来看,他较热衷于公共事务。但是翁涛的微博如今已停止更新三天。而他的两个手机,一个转入通信助理提醒功能,另外一个关机。

摁响翁涛家的门铃,出来的是一名年轻女子,她没有透露自己与翁涛的关系,只是说翁涛已经两天没有回家,她知道翁涛已被警方带走,但无法获知更多的情况,“也没有收到来自警方的书面通知”。翁涛的家位于罗湖怡景花园内,是一幢两层楼的别墅。别墅旁树木清翠,鸟声阵阵,环境十分怡人。保安说,住在怡景花园的,多是富贵之人。

翁在酒店中被警方带走

南都记者从消息人士口中得知,翁涛已经被刑事拘留,因他“涉嫌吸毒”。这位消息人士称,翁涛于本月24日在罗湖一家名为“丹枫白露”的酒店中被带走,与他一同被带走调查的还有他的一位女伴。

这位人士称,在被带走前,翁涛的司机在丹枫白露酒店开了一间房,实际入住的是翁涛与这位女伴。

南都记者证实,带走翁涛的是罗湖公安分局黄贝派出所的民警。据熟悉案情的警方人士称,翁涛涉嫌在酒店房间中吸毒。目前翁涛已经被刑拘,下一步警方将把案卷上交给检察院。

丹枫白露酒店位于罗湖闹市区,是一家五星级酒店。

派出所所长证实抓人

罗湖警方没有透露这次抓人是出于有市民举报,还是从其他渠道获得消息,才出动抓人。也没有透露翁涛吸食什么毒品。

据目前从警方获得的消息,翁涛是因为吸毒而被带走。然而包括民警、律师在内的人士均对此表示不能理解。罗湖公安一位民警表达了自己的疑惑:吸毒不算犯罪,最多只能行政拘留,不可能被刑事拘留。

黄贝派出所龙所长在接受南都记者采访时表示,翁涛确是黄贝派出所抓捕的。对于为什么要对其处以刑事拘留,龙所长称他属于“容留吸毒”,与普通的吸毒不一样,就是当时在场的不止翁涛一个人,大家轮流吸毒。下一步警方将把案卷移交检察院。他称已给翁家发了刑拘书面通知。

南都记者就此事向罗湖公安分局公共关系科求证,相关负责人以无法告知应对,称很抱歉,无法问到该案件详情。

有警方内部人士向南都记者称,该案件较敏感,翁涛身家雄厚,不是普通人,他拥有名气、资源,活动能量也大,“综合因素导致了翁涛被抓,不然你以为那么多人吸毒,为什么偏偏是他被抓?”该人士认为,翁涛本人也存在一些问题,“苍蝇不叮无缝的蛋。”这位内部人士透露了翁涛在个人生活作风上存在的一些问题,然而他也承认这些并不足以致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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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涛大战郭美美扬名

翁涛出生于1966年,现任中红博爱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责人。他最初出现在公众眼中,与郭美美事件有关。他最早披露了郭美美与中红博爱前董事王军的关系,使得郭美美事件在山重水复疑无路之后,出现柳暗花明又一村。

自从与郭美美在微博上掐上之后,翁涛与郭美美在微博上经常你来我往地揭底。郭美美曾多次在微博中爆料称翁涛“包二奶”、“吸毒”、“坐过牢”,翁涛除了回应,也是揪住郭美美与王军的关系不放。翁涛微博回应承认于2005年6月至2006年6月坐过牢。但否认郭美美的其他说法,包括吸毒,称郭美美是诽谤,诋毁他的人格,他去年12月发微博说,已于当年的12月13日,正式委托了律师向罗湖法院起诉郭美美。

微博热衷公共话题

从他的微博内容来看,他较热衷于议论公共话题和公众事件,比如他发表于本月18日的对厦门城管捆绑女孩事件表示关注的微博,发表于本月19日的关注四川地震灾区救灾物资未开封事件的微博,发表于本月23日关注大凉山贫困山区孩子的受教育问题的微博。

因为发言涉及一些敏感的问题,翁涛的微博ID被删过几次,他最新的一个ID最早是在本月初开始发帖,目前粉丝数是22800。他最近的一条微博发表于本月24日早上5时,是关于安徽涡阳女生被弃事件,他评论道:“毫无人性,丧尽天良,严重要求追究其故意杀人罪!”

律师看法

吸毒不犯罪,但须劳教或强制戒毒

南都记者昨天就此案采访了京都律师事务所刘子龙律师,他认为,刑法并未规定“吸毒罪”,而有“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罗湖警方将人刑拘,说他是涉嫌“吸毒”,是荒唐的说法。

他说,吸毒在司法实践中被事实上认定为“准犯罪”行为,并遭到了严厉的惩罚。我国某些行政规章规定:“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天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可以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毒。”

名词解释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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